2023.03.03 16:52 臺北時間

民代喬事關說算貪汙 林益世案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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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林益世收賄案今發回更審,圖為他去年與妻子彭愛佳至最高法院大法庭出庭。
林益世收賄案今發回更審,圖為他去年與妻子彭愛佳至最高法院大法庭出庭。
最高法院大法庭昨(2)日針對林益世案裁定,民意代表受託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的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代為質詢並收賄者,即屬《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收賄罪,刑期7年起跳;但若犯行無公務活動性質,則構成貪汙圖利罪,刑期5年以上,最高法院今將全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林益世面臨遭貪汙罪重判。
2012年《壹週刊》踢爆國民黨前副主席、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涉嫌在2010年立委任內,在中鋼子公司中聯公司廢爐渣案,受業者陳啟祥請託後收6,300萬元,林益世遭收押及起訴後纏訟11年,因法院對林益世收錢是否算貪汙見解不一,究竟要採「法定職權說」或「實質影響加說」未見定論,遲遲無法判決確定,昨大法庭統一見解,採用「實質影響力說」,全案今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案發時林益世陸續於立法院內、外或向經濟部部長、中鋼公司總經理、中聯公司董事長請託關說,或出具請託便箋交由經濟部國會聯絡人轉交中聯公司董事長,知道廠商經評選不合格,還假借他的立法委員職務所具對經濟部選派中鋼公司或中聯公司高層人事影響力的權力及機會,嗆聲要撤換中聯公司副總經理及找經濟部部長評理等語,恫嚇施壓中鋼公司總經理、中聯公司董事長,迫使中聯公司同意修改標準重新評選,廠商地勇公司因此取得合約,林益世則收新台幣2,300萬元及美金31萬7,500元。
前審高院認定,林益世的關說、請託及施壓等行為不屬於民意代表職務上的行為所採的判準,依刑期較輕的恐嚇取財罪判他4年10個月,因已違反大法庭昨天裁定的統一法律見解,最高法院今認為,林益世發揮影響力行為的來源究竟是運用他職權關係或係豐沛的地方勢力及政黨關係,前審判決事實記載與理由說明互相歧異。
最高法院認為,關於林益世是否明知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及林益世的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能否說是他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而為影響,前審並沒有審酌說明。此外,當時林益世向中鋼鄒若齊、翁朝棟為請託、施壓等行為,前審判決認為,公股代表擔任的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並非公務員,認林益世對他們請託或施壓等行為,不屬於立法委員職務上的行為,這與張家祝、鄒若齊出庭作證時的說法不同,最高法院認為,前審判決已有違誤,今發回更審。
此案一審台北地院採法定職權說,認定中鋼並非林益世擔任立委時的法定職權範圍,2013年依公務員恐嚇取財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益世7年4個月;二審高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立委可以利用職權影響國營事業,依收賄罪加重改判13年半,但最高法院不認同,先針對財產來源不明部分,2018年判林益世2年而入獄後,已於2020年出獄,他收錢部分則發回高院。
全案更一審前年又改依公務員恐嚇取財罪判刑4年10月,此案再度上訴最高法院後,究竟要採「法定職權說」或「實質影響力說」,合議庭決定提案交由大法庭統一見解,昨大法庭裁定出爐,今發回更審,因全案纏訟多年,已達《速審法》8年未審結的門檻,林益世若遭判有罪,可享刑期最多打5折優惠。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5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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