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一審台北地院採法定職權說,認定中鋼並非林益世擔任立委時的法定職權範圍,2013年依公務員恐嚇取財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益世7年4個月;二審高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立委可以利用職權影響國營事業,依收賄罪加重改判13年半,但最高法院不認同,先針對財產來源不明部分,2018年判林益世2年,收錢部分則發回高院,更一審去年又改依公務員恐嚇取財罪判刑4年10月,全案再度上訴最高法院後,合議庭決定提案交由大法庭統一見解。
大法庭今邀請法律學者林志潔教授、許恒達教授、謝煜偉教授、洪兆承教授針對民代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為,是否屬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可否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做為認定的標準?等爭點提供專業法律意見;最高檢察署由蔡瑞宗、林俊言及李進榮檢察官蒞庭強調應採實質影響力說。
林益世與妻子彭愛佳一同出庭,他的委任律師蔡世祺表示,林益世被指關說的不論是中鋼或中聯都是民營企業,沒有涉及到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企業請託,欠缺提案大法庭必要性;另名律師方伯勳指出,職務行為與職務機會行為的法律概念要區分,法定職權外的特定行為如為要納入職務行為概念,要建立在與法定職務行為有密切關聯,賄賂罪必須是有意發動法定權限進行才算;林益世另名律師陳重言指出,此案行為對象不包括公營事業,本案也沒有約定被告要出賣職務上行為,只有約定取得合約。
林志潔教授指出,她認為應「採實質影響力說」,本案涉及民意代表收受金錢對價後於議會外的關說、請託行為應如何評價及論罪,她認為,民意代表於議會外受託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所為的關說、請託,只要這行為與職務具有密切關連性,實質上為職務影響力所及,就是貪汙治罪條例中所謂「職務上之行為」。
林志潔進一步說明,民代選民服務,廣義來說是職務行為,因立法院網站有選民服務時間、地點,這可以證明選民服務是立委職務,也可視為是與職務相關的密接行為;許恒達教授則指出,他反對實質影響力說的觀點,林益世若向中聯請託,對中聯並沒有質詢權;謝煜偉教授表示,職務上行為要謹守文義範圍,私下介紹廠商、請託與公營事業締約,或真接施壓公營事業人員對於締約的考慮,最多算是利立委身分地位產生的影響力,應不屬於職務行為;洪兆承教授認為,此案比較接近是利用身分影響力而非職務。
全案纏訟逾10年,遭控涉及燒美金等犯行的林益世母親沈若蘭已被依滅證罪判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定讞;林益世的妻子彭愛佳和2位舅舅遭控洗錢等罪,則已獲判無罪確定,目前還有林益世收6,300萬元部分,究竟是恐嚇取財還是刑期較重的貪汙罪至今無定論,最高法院大法庭明年2月22日對此統一見解後,全案可望早日確定,因這案纏訟至今已逾《速審法》的8年減刑門檻,將來若林益世遭判有罪,不論是什麼罪名,都享有刑期最多打5折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