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調查,今年47歲的林珮菁,在網路上自稱台大法學碩士,曾任神腦國際總經理特助兼法案組組長,震旦行總管理處法案組主任,博客來網路書店監察人、法案及選股顧問,學思行公司法務長,迎嘉科技公司、台灣歐姆龍公司法務長,以及多家科技及建設公司法律顧問,立院黨團法制組組長、顧問,學經歷看似相當顯赫。
林珮菁不但有諸多頭銜,對外皆以律師自居,還曾以黃偉哲、蕭美琴法律顧問的身分上過新聞,並以台灣陪審團協會祕書長身分,與不少立委共同出席公開活動。
2013年間,她更以蕭美琴立委辦公室法律顧問、監聽受害者聯盟發言人的名號,與時任立委的蕭美琴、管碧玲、姚文智、潘孟安、高志鵬等人,共同召開記者會,針對特偵組監聽立法院節費電話一事,揚言對特偵組檢察官及檢察總長黃世銘提告、求償2億元,攻占各大媒體版面。
針對林珮菁的行徑,全國律師聯合會常務理事、取締假律師工作小組召集人林仲豪律師表示,若林以「未簽委任狀」「未陪同出庭」等方式,規避「承攬訴訟」的違法要件,恐難以《律師法》追究,A小姐若想討回公道,建議可至地檢署控告林詐欺,也提醒民眾在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前,務必上「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詢,確認是否為合格律師,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律師張宜斌則表示,《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所定「辦理訴訟事件」,依據司法院院字第2204號解釋,非單指案件繫屬法院後之訴訟行為,也涵蓋起訴前撰寫訴訟相關書狀或其他與訴訟案件有關之行為。林女自承有撰寫書狀一節,恐違反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所定非律師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又林女提及訴訟委請他人處理一事,恐另違反《刑法》第157條意圖漁利包攬訴訟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相關指控,林珮菁表示,她從未自稱律師,只擔任過立委助理及企業的法律顧問,A小姐前來諮詢時,她已告知只能協助寫訴狀,無法協助出庭,僅收取1萬元費用(但A小姐秀出匯款紀錄,確定總額為10萬5千元),60萬元擔保金也已退還,沒有違法,A小姐惡意抹黑,她將保留法律追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