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開打後,檢察官傳喚A小姐出庭,林珮菁身為「委任律師」,卻每次都未陪同出庭,與常理不符。經檢察官提醒,A小姐詢問林未到庭的理由,林起初表示,因新冠肺炎疫情正熾,所以不克到庭;後來又說事務所助理出問題,未協助處理文書工作,導致她忙不過來、忘記時間;最後甚至告訴A小姐,委任律師出庭要多付8萬元費用,為了幫她省錢,才沒出庭,企圖蒙混過關。
不僅如此,林珮菁寫的訴狀也有問題。A小姐指出,開庭時,書記官、檢察官、法官都曾問她:「妳的訴狀是律師寫的嗎?看起來有些謬誤。」當時A小姐認為,訴狀撰寫方式因人而異,所謂謬誤,可能只是他們的個人觀感,只要官司打贏就好,因此也不以為意。
由於A小姐提供的事證明確,在刑事官司部分,法院做出對她有利的裁定,讓她順利聲請到家暴令。為爭取權益,A小姐又繼續對母親身故後、轉移至父親名下的房產,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同樣委託林珮菁處理,林向她收取60萬元費用,聲稱是擔保金,由於A小姐存款不足,還向友人商借款項,再交給林辦理。
不過,假處分聲請遲遲沒有下文,A小姐詢問林珮菁,沒想到林竟要她自己去問書記官。A小姐詢問後才得知,聲請早就被駁回,但林不僅沒有告知她,向她收取的60萬元也未主動歸還。A小姐向林索討,林則表示,錢在「事務所專戶」裡,只是暫存、沒有動支,並要求她簽署「民事撤回起訴狀」,遞交到法院後,取得回執聯,她才能跟事務所領取款項,並於一週內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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