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先前提出永久終止聆訊,認為《國安法》指定法官的任命過程缺乏透明度,沒有公佈挑選法官的準則,也沒有公開委任,整個過程祕密又完全缺乏公眾問責制,以及被告無法獲得公平審訊的觀感。
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否決黎智英「永久終止聆訊」申請,認為被告所提出的所有理由,無論個別或整體而言都不成立。
判詞指出,法庭考慮到案件的罪行性質及嚴重程度、沒有證據證明國安委不真誠行事,以及被告選擇大律師的權利並非絕對的權利,認為案件明顯傾向於應該進行審訊。
判詞表示,黎智英所聘請的律師歐文(Tim Owen)在香港不具全面執業資格,儘管他不能聘用歐文抗辯,被告仍可得到一家律師事務所和由6名大律師組成的團隊提供服務,當中包括一名本地資深大律師和多名資歷不淺的大律師,他們對處理刑事案件均擁有豐富經驗。被告也可得到公平審訊。
判詞也說,司法人員任命均經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由於委員會是獨立諮詢機構,行政長官可獲任命為指定法官一事上,並沒有絕對決定權。司法機構處理分配案件的工作,每一位法官都必須嚴守司法誓言和《法官行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