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在北市一處地下街經營國術館,提供按摩服務,先前一名女子A前往接受肩頸按摩,林男邀請對方接受溫灸的服務,豈料卻趁著按摩過程中猥褻A女,解開A女內衣,將手伸入A女的內衣中,大力掐捏A女胸部,隨後還觸摸A女的陰部,嚇得A女趁隙擺脫林男,逃到附近超商向店員求救。
台北地院審理時,林男坦承有替A女實施肩頸按摩,但否認猥褻對方,稱自己是隔著衣物替A女按摩,且他從事按摩10幾年,從未與消費者發生妨害性自主的糾紛。
但法官比對A女的證述,發現A女對於案發的時間、地點以及事件經過等細節前後一致,若非親身經歷,實在難以在每次接受偵訊及詰問時做出一致的證述,故採信A女說詞,依犯強制猥褻罪,處林男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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