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劉姓女子於2001年與陳姓男子結婚,育有1子,新冠肺炎流行前劉女前往中國經營汽車買賣事業,自從疫情爆發後便滯留中國,將近1年多的時間無法返台。
劉女控訴,豈料去年8月她發現陳男經常不回家,還會與妙齡女子進出旅社,互動相當親暱,她歷時3個月蒐證,拍到10段影片,控告陳男及該女子侵害她的配偶權,請求連帶賠償50萬元。
對此,陳男辯稱,妻子在她的車上安裝GPS跟拍,已經侵害他的隱私權,且他與該名女子僅是一般朋友,更何況他與妻子長期分居,感情早已破裂,認為妻子求償的撫慰金額過高。
橋頭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劉女提供的影像中,拍攝到陳男與該女牽手走進旅館,該行為確實會使元配感到不悅,縱使不能證明2人同床共眠,但行為仍已經超過一般男女交往分際,理應負起賠償責任,審酌後,判陳男及該妙齡女須連帶賠償劉女12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