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小芳主張兩人婚後育有2名兒子,阿洋於1988年7月就赴美國攻讀博士學位,學成歸國時,長子已就讀小學,之後阿洋因為工作長住新竹,僅週末偶爾回家,也從未參加孩子們的學校活動,是小芳一肩扛起整個家,母兼父職,勞心勞力、身心俱疲。
小芳控訴,阿洋在2000年間離開台灣到中國定居,更把戶籍遷到金門,夫妻分居至今已超過20年,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沒想到,長子在去年(2022年)4月意外過世後,阿洋竟連長子告別式都缺席,但在去年10月突然現身,並不是要回歸家庭,而是只想著要分配兒子遺產,使小芳大感心寒,迫切的希望結束該這段婚姻。
法院傳喚小兒子到庭作證時,他說:「我上小學一年級開始,就是我跟媽媽還有哥哥同住,之前爸爸在新竹的工作打過官司,官司是國小到國中期間,因為這個官司,大概知道爸爸應該在新竹工作,後來爸爸約自2000年起就長居廈門或金門,未再與我們同住,我模糊的印象中,他可能有回來看我們1、2次,一隻手指頭數得出來」「家裡有經濟能力的只有媽媽,媽媽一直都有在工作,我哥哥告別式時爸爸沒有參加,是之後牽涉到遺產才回來」。
台北地院審酌,被告於2000年後即未與原告共同居住生活,兩造間長期以來復無何積極聯繫,可認兩造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此與夫妻應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共創幸福家庭生活之本質相悖,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主觀上亦已無繼續維持婚姻之意願,判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