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謝姓男子與小美互不認識,去年3月某天清晨5點,謝男出外購物,在居住的宜蘭市某社區外遇見小美,女方服用安眠藥等藥物造成意識不清,謝男向前搭訕覺得有機可乘,便帶回住處,用假陽具、按摩棒性侵得逞,當天上午9點,小美藥效退去恢復神智,才知內衣被脫掉,下半身赤裸,處於陌生房間,趕緊穿上外褲離開,向警方報案及到醫院驗傷。
警方查出謝男身分,傳喚他到案說明,謝男在警訊時說,案發當時,小美倒在路邊,以為女方酒醉,便帶回自己的住處,從抽屜拿出假陽具、按摩棒非禮,供稱小美有意與他發生性行為,覺得是一夜情,否認乘機性交犯行。另一方面,警方在他的房間搜出小美的內衣、內褲、外套。
小美指稱,她有服用安眠藥習慣,案發當下要出門覓食,走出住家下樓後意識不清,印象中有個男子扶著她,接著藥效發作腦筋一片空白。警方訊後將謝男移送法辦,被檢察官起訴。
宜蘭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小美與謝男並不相識,也無閒隙仇恨,無動機捏造事實,再者,謝男房內被扣到被害人衣物、假陽具、按摩棒,審酌相關事證,認定男觸犯乘機性交罪,應依法論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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