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顯示,蔡姓董娘表示自己與廖男於1974年4月11日結婚,共有子女,並一起創辦電子公司,但廖男卻於2000年間離家出走並與李女同居。原本誤以為廖男後來另結新歡,跟李女分手,沒想到直到2021年廖男過世,在清理遺物時才赫然驚覺兩人持續都同居在一起,憤而以嚴重侵害配偶權提告,求償200萬元。
然而,李女辯稱自己跟廖男只是朋友關係,從1996年進入電子公司上班就知道廖男已婚,雙方雖然從2001年間開始住在一起,但兩人只是普通朋友,並非以男女交往的關係而同居,且蔡女一直知情兩人同居,認為廖男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難以認定配偶權受到侵害,主張賠償金額太高,且超過求償時效,請求駁回求償。
士林地院審理時發現,廖男將母親喪禮交由李女操辦,還在訃聞將李女列為孝媳,雙方合照也可以看到他們親密貼臉,已經超出一般男女的社交禮儀,認為兩人如果沒有男女之情,實在難以置信。兩人長期同居,根據普遍社會觀感,足以損害原告婚姻的完整、安全和幸福。
法官認定李女與廖男長期交往並同居,導致原配蔡女承受極大精神痛苦,考量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以及原告所承受的影響程度,判決李女應賠償蔡姓董娘10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