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當時追問,所以165條之2,它所針對的對象就是台灣存託憑證,也就是外國公司第2上市的有價證券,王也回應是。但證交法165條之2是在2012年1/4才修法增訂,鍾文智等人的案件,卻都在2011年以前發生,法律不能溯及既往,這是否會形成「通案冤獄」呢?
律師黃帝穎在臉書上表示,2位立委都是法律人,修法當然還是要回歸法律理由的探討,蔡易餘提案修證交法,要處理的是台灣存託憑證TDR在現行證交法適用上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問題,甚至是罪刑法定原則問題。
黃帝穎說,查了一下相關公文,其實,2022年監察院調查報告就已經指出「TDR是否確經主管機關行使核定權的重大爭議,不僅一般人民難以理解,學說及司法實務上亦爭議不斷,認顯有違反憲法所要求之「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之虞,誠非妥適,本於法治國原則及人權保障意旨,應請主管機關從法制上確實檢討改善,以澈底解決爭端。」
黃帝穎認為,回歸法理討論,蔡易餘提案修證交法,讓主管機關確實「依法」管制TDR,比對監察院2022年調查報告提出的法治國原則要求,其實也晚了4年。
黃帝穎律師在臉書上表明,TDR事件爭議不斷,確實須從法制上檢討改善。另外,據了解,鍾文智等人也於111年度匯款給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受到損害賠償的投資人達成善意補償和解,故此案也並無受害人產生。可見蔡易餘委員這次提出修法提案,並非針對個人,而是卻有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