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世聰指出,TDR爭議許久,而且還涉及到數起的冤獄問題,他認為是金管會認為1987年財政部第900號公告發布時就已核定TDR並已受證交法所規範,但當年國內還沒有發行TDR,TDR直到1998年才出現,怎麼可能1987年的900號公告會預知11年後出現的金融商品,這是未來商品未來法令嗎?
黃世聰認為蔡易餘的確之前就提過修法,因為2016年間蔡易餘曾就證交法165條之2質詢金管會的對話,蔡易餘問「它在101年所訂定,那第165條之2他規範的對象到底是什麼?」當時的金管會證期局長王詠心回答「它代表的就是說,TDR就是屬於這一條規範的有價證券,就是它在國外已經上市了,然後它來台灣第2上市地來發行的有價證券,那一般我們稱為臺灣存託憑證。」
蔡易餘接著問「所以第165條之2它所規範的對象就是針對TDR,也就是我們大家現在講的外國公司的一個第二上市的一個有價證券,是這樣嗎?」當時王詠心回答:「是,是」
黃世聰說,如果根據王詠心當時的答詢,TDR就是2012年才正式納入證交法範圍,既然法律不朔及既往,2012年以前買賣TDR而起爭議者,是不是不該用證交法判刑呢?法律有缺失就該修法,TDR是不是在核定上有爭議?答案是肯定的,既然法律講求罪刑法定及明確性,就該好好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