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2 06:11 臺北時間

父母分居爸爸帶小三回家做愛 兒子蒐集保險套助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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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因為兒子幫忙蒐證,台中地院判處傅男、林女,應賠原配20萬元。(本刊資料照)
因為兒子幫忙蒐證,台中地院判處傅男、林女,應賠原配20萬元。(本刊資料照)
住在台中市的傅姓男子與陳姓妻子,於2022年分居,該年7月,兩人未成年獨子得知爸爸帶林女回家睡覺,不但向母親通風報信,還幫著蒐集用過的保險套,並翻拍父親與小三通訊對話,母親據此提告,雖然傅男與林女都否認發生信關係,但兒子指證歷歷,因此台中地院法官認定兩人侵犯陳女配偶權,應賠償20萬。
2022年陳女因丈夫傅男疑似有婚外情,兩人齟齬,她一氣跑回娘家居住,該年7月19日,傅男告知未成年的兒子,今天將帶一名大學女同學回家,兒子立刻向母親通風報信,事後還透露爸爸與林女睡在一起,甚至他幫著母親蒐證,偷偷進入父親房裡,將垃圾桶裡用過的保險套交給母親冷凍、保存,並趁父親洗澡時,將手機裡爸爸與林女透過LINE互傳的親密對話翻拍,傳給母親。
陳女根據兒子提供的證據,向台中地院提告,她主張丈夫罔顧未成年兒子在家,竟於夫妻分居期間,公然帶林女回家姦宿,這兩人侵犯其配偶權,求償精神撫慰金80萬元。
案經台中地院合議庭審理,傅男辯稱,他雖然帶林女回家,但並未發生性關係,林女則以書面答辯,聲稱以為傅男已經離婚,兩人只是老同學,並未發展成不倫之戀。
傅男還主張,妻子遙控兒子偷拍他手機對話通聯紀錄,此證據係違法取得,不具證據能力。但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兒子是在母親指示授意之下偷拍,此證據縱然違法取得,也不是陳女違法,而是兒子違法;此外,法官也認為,通姦行為本來就是高度隱密之事,被害人取得證據困難,若非以強迫、威脅手段取得,其侵害隱私權的樣態甚為輕微,因此認定這些親密對話,具有證據能力。
更直接打臉的是,兒子證稱,父親第一次帶林女回家,她直接進入父親房裡,他半夜醒來,發現爸爸房門上鎖,隔天早上那女人才離開;第二次林女來家裡,也是多數時間待在父親臥室內。
法官認為,證人是雙方之子,不致迴護或偏坦其中一方,證人描述傅男帶女人回家居住等細節,均屬可信;而被告兩人互稱「老公」、「老婆」,並有互傾愛意等對話,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往來分際,足以破壞陳女婚姻圓滿幸福,審酌雙方經濟能力與侵權程度,判決兩人應賠償陳女20萬元,可上訴。
更新時間|2024.04.22 06:11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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