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的陳姓碩士男,去年10月透過交友網站,認識在台中市某醫院工作的C女,2人在網路聊了一陣子,相約見面,當時C女已經有意與對方發生性關係,所以見面聊幾分鐘,就在車上愛撫、性交,但對C女來說,這只是一夜情,玩玩而已,事後她並不想再與對方持續交往。
沒想到陳男不願放手,而且他在車震時,偷偷以行車記錄器,錄下2人做愛影像,他先傳訊息給C女,恐嚇說:「怕你的鄰居家人不相信我們是砲友,我可以給他們看行車紀錄器的影片嗎?」「要上網搜尋自己的作品。今天是你最後的期限,不處理事情不會消失,明天開始,我一天寄一間分院,最後才寄給台中,檢舉你上班超閒,約打砲……」「每天都在等待,醫院通知你,收到截圖,家人通知你,我出現在你家嗎?」
更過分的是,陳男還傳訊給C女的妹妹與朋友,請他代轉訊息,要她出面溝通;此外,陳男跟蹤C女到醫院,然後傳訊息,表示知道她當天穿什麼顏色的衣服,暗示其一舉一動都在其監控之下。
這些展示監控能力的訊息,包括:「昨天黑外套,口罩,左手紅包,右手包裹,今天穿動手玩的那件衣服,還是你的衣服的都是花的?」C女感到害怕,鼓起勇氣報警,全案偵查終結,陳男被檢察官起訴。
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判決書指出,被告跟監、恐嚇,導致C女心生畏懼,衍生安全危害,且未顧及尊重C女意願,影響其日常生活,而陳男並未與C女達成和解,但考量其坦承犯行,且沒有前科,因此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刑3個月,《跟蹤騷擾罪》部份判處拘役50日,易科罰金共14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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