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眾黨現行《紀律評議裁決準則》,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詐欺等罪,「視情節輕重,應予以除名(即開除黨籍)或停權之處分。」 換言之,一旦高虹安一審被判貪污有罪,可能的下場就是經黨中評會決議,維持停權或是開除黨籍,因她去年9月已遭停權,屆時中評會勢必面對是否進一步開除黨籍的輿論壓力。
除維持停權或開除黨籍,多名民眾黨人士私下則分析,若高虹安一審被判貪污有罪,對高及黨的上上策,「或許是由她本人自行宣布退黨」,一來可讓她免去被動遭開除黨籍的難堪,二來也可替黨主席柯文哲及民眾黨化解「如何處分高虹安」的難題,同時,高也可向社會大眾宣告,她會全力在後續的審判中續爭清白,待無罪定讞後,再重返民眾黨。
而根據《地方制度法》,高虹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若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將停止市長職務,並由同樣是民眾黨籍的副市長邱臣遠代理,除非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才由行政院派員代理;後續審判若改判無罪,若任期還未屆滿,就可先行復職;一旦貪污有罪經判決確定、定讞而解除市長職務,要在3個月內完成市長補選,但若市長任期不足2年就不再補選,而是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