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方俞說,地檢署以高虹安於擔任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費46萬元,起訴高虹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在不實罪」,且依照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高虹安如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就會被停止職務。因為所牽涉的國會助理都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所以並不涉及人頭助理的問題,而本案的關鍵在於助理費有無低薪高報(浮報加班費)、助理費流回公積金(零用金)是否屬於當事人間合意捐贈、公積金(零用金)的帳戶是由誰來保管、支用或有無私用等,都是法庭攻防的焦點。
張方俞認為,由於陳奐宇、黃惠玟、陳昱愷等人都認罪,坦承是受高虹安指示而浮報加班費,高虹安要力爭無罪,恐怕難度極高。
至於高虹安陣營目前仍在期待地院僅判處「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張方俞說,若是如此,則不符合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的規定,高虹安不用停職。但本案高虹安若真有與助理共同浮報每月薪資及加班費,則「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應會同時成立時,本案攻防焦點除了助理是否有無實際加班外,更在於高虹安請領的薪資或加班費有無實際發給助理的意思,因此,單判「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的機率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