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是2023年8月14日,台北地檢署起訴,認定新竹市長高虹安擔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期間,涉及利用職務以公積金方式詐領助理薪水及加班費共46萬餘元,涉及刑度7年起跳的《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同案另有王郁文等4共犯也遭起訴,檢察官認為,不少單據還由高虹安親簽過目後才向立法院請領,檢方因此痛批她犯後態度不佳,貪圖小利且公私不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首長若涉因貪污治罪條例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將停職,由副縣市長代理,案件若二審改判無罪,則可復職;若因貪污罪遭判有期徒刑確定則會被解職,並於3個月內完成補選,但若剩餘任期不足2年,就不再補選,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至任期屆滿,停職期間仍可領本俸的一半薪水。
檢察官起訴高虹安涉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若高虹安遭判有罪,但罪名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則不必停職,全案5被告中,高虹安與前公關主任王郁文不認罪,前辦主任陳奐宇、綽號「小兔」的前行政主任黃惠玟以及前法務主任陳昱愷均已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