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去年8月遭北檢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民眾黨中評會去年9月18日依黨的《廉政準則》,對高虹安祭出暫停黨權處分,在判決確定無罪以前,都不得聲請恢復黨權。
本刊調查,民眾黨2020年9月7日中央委員會通過的《廉政準則》第6條規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詐欺等罪,「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者,應予開除黨籍,受處分人執行徒刑期間不得回復黨籍。」換言之,高虹安若因涉貪被判一審有罪,原本應直接開除黨籍。
不過,黨內知情人士透露,就在高虹安遭停權後,民眾黨去年下半年悄悄「變法」修改規定,將《廉政準則》與《紀律評議裁決準則》合而為一,根據修訂後的版本,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詐欺等罪,由「一審有罪開除黨籍」,改為「視情節輕重,應予以除名(即開除黨籍)或停權之處分。」 換言之,高虹安若一審被判貪污有罪,除了開除黨籍,尚保有僅維持停權處分的彈性空間,而須交由黨中評會開會議決。
對於民眾黨「變法」,一名黨內人士表示,依新版《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只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都可做出停權或除名處分,換言之,未來若有人再涉貪遭起訴,不只停權,也可視情節直接除名,但同時,在一審有罪的處理上,也多出了維持停權處分的空間,「從一審的角度看,感覺的確好像變得寬鬆了,但從遭起訴的裁量權來看,則是增加直接裁決除名的空間,等於讓中評會握有最終裁決權力。」
一名熟知中評會運作的民眾黨人士則研判,雖然黨內新版的評議裁決準則保留停權或除名的空間,但因高虹安社會高度關注,一旦她一審被判貪污有罪,「中評會顧及社會觀感及黨主席柯文哲常掛在嘴邊的清廉標準,應該傾向開除高虹安黨籍的機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