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電梯等昇降設備的管理與檢查機制,內政部訂有「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透過三級管理機制確保使用安全。第一級由電梯設備管理人,委託專業廠商技術人員按月進行維護保養;第二級由檢查機構的檢查員,依規定期限進行安檢;第三級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抽驗檢查彙報資料不合格者依規定處理。
三級管理機制看似面面俱到,但實務上卻因相關產業人力與專業度不足,導致安檢、維護作業流於形式;同時,安檢機構的理監事是否重複,進而衍生出「層層相護」問題,也備受質疑。
像是新北議員黃淑君上週在議會質詢時就指出,第二級、第三級檢查機構根本疊床架屋,「審查人員基本上都同一批」,進一步追查相關機構的董監事、理監事,重疊比例非常高,有些根本是在第一線設置電梯的人員,球員兼裁判,難怪經常發生墜落事故。
一位熟悉公共工程與採購業務的院級官員則透露,實務上第二級檢查機構在核發電梯許可證時,很多不會親臨現場「按圖索驥」逐一比對檢視施工狀況,只單看檢驗表格的勾選狀況,就直接給予合格證書;而第三級抽驗又因母數過大、抽驗樣本少,「要抽驗到有問題電梯,只能憑運氣。」
該官員並舉新北市為例,新北獨創第四級檢查,由工務局會同法制局等單位每年抽查36台電梯,但新北境內有逾5萬台電梯,涵蓋率明顯不足,安檢機制仍有精進空間,牽動民眾使用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盡速修法補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