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謝宜容為北分署分署長,其因疑似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本應由勞發署進行專案考績並予考核獎懲,但在相關會議未進行討論及決議前,已由時任勞動部長的何佩珊於立法院委員會質詢時,逕自答稱會作成一次記2大過之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到,勞動部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召開113年度第6次考績委員會,決議建請核予謝宜容一次記2大過之處分,並函請勞發署辦理獎懲事宜。但是勞動部在考績委員會未有任何討論、決議前,逕自對外為謝宜容懲處結果的表示,不僅是未審先判,也使考績委員會之設置及會議之召開流於形式。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本件屬一次記2大過情形,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但勞發署113年度第16次考績委員會,及勞動部113年第7次考績委員會,均未能適法通知謝宜容到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說,此一陳述意見的機會,係為使受考人遇有重大違失行為懲處時,可受程序基本權利之保障,尚不得以謝宜容已知悉審認情形,或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為由,剝奪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且職場霸凌是否成立,只有處於各該職場文化之人員最能體認,尤其,主管具體職務上要求與職場霸凌如何分野,判斷之際,也有兼聽各方論述之必要;是以,本件務必由勞發署考績委員會親自聽取謝宜容陳述意見,以形成心證,始能謂應採擇之證據均已調查,尚不得僅以原告嗣後有提出復審答辯,得予補正陳述意見之瑕疵,原處分顯有違程序基本權利之保障。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勞發署113年度第16次考績委員會,及勞動部第7次考績委員會,俱僅憑勞動部2024年11月19日調查報告作為懲處事證;而該調查報告卻記載「無法證明關係人甲(即吳姓員工)有遭長官職場霸凌情事」,另導致2023及2024之離退職人員相較2020至2033年高之原因,僅係「過度要求行為」等情,顯與該調查報告建議處置認定原告涉及職場霸凌不符。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考績委員會以此矛盾的調查報告,作為懲處之事實認定基礎,顯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及不完全之資訊,原處分核有違法判斷之違誤,因此謝宜容之訴為有理由,復審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鏡週刊》關心您,再給自己一次機會,安心專線:1925(24小時)/生命線:1995/張老師專線:1980。
★《鏡週刊》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