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榮兆雖沒有律師資格,但他鑽研「程序法」,協助不少人打官司,被封為「訴訟達人」。不過,莊最近極可能要入獄服刑,因為他被控誣告前特偵組吳姓檢察官,遭判刑1年2個月定讞。
最高法院今年2月宣判,認定莊榮兆明知吳姓檢察官在1994年9月10日,未曾前往民安瓦斯公司,或民安老闆住家收取百萬元現金,竟於2011年向台中高分檢檢察官姜麗儒,誣告吳「收賄」。
最高院認為,莊榮兆會同警方前往相關公司搜索,從1994年9月10日下午5點半搜索開始,到隔天凌晨1點10分搜索結束,全程在場,甚至將自己與太太反鎖於4樓屋內,不可能見聞吳姓檢察官收賄,因此認定莊誣告。
針對這起誣告案,轄區台中地檢署原本通知莊榮兆4月20日報到入監,但莊抵死不從,並緊急聲請非常上訴。
莊榮兆主張,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早在2010年就因其他人檢舉,要求台中地檢署調查吳姓檢察官是否涉嫌貪污,此案並非莊告發。此外,莊是因之前另一起被控誣告吳的官司,獲判無罪,所以向蒞庭檢察官姜麗儒提出「陳訴狀」,只是請求姜不要幫風評不佳的吳上訴三審,並無告發吳的意思,所以沒有主觀犯意。
莊榮兆也強調,就算他陳訴吳姓檢察官不法的行為屬實,吳最多只構成「圖利」,並非「收賄」。另外,就算莊的陳訴,真的會讓吳構成收賄罪,但因為追訴時效已過,吳並沒有遭刑事追訴的危險,因此莊的陳訴,不應構成誣告罪。
莊榮兆指出,最高法院的判決,誤認他指控吳姓檢察官法的時間為「1994年9月10日」,第二審判決卻認定,莊陳訴吳不法的時間為「1994年8月30日」。最高院違反「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的規定,屬於判決違背法令,可聲請非常上訴。
莊榮兆表示,若他真要追訴吳姓檢察官貪污,當下就會向地檢署告發,怎麼可能隱忍17年才提陳訴狀告發。他不怕坐牢,但最高院說他誣告,他無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