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24日針對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員額決議,最高院法官由目前74位減至14位、最高行政法院則由20位減為7位,由司法院長提名3倍人選,經遴選委員會從中擇薦3分之2,不經國會直接由總統圈選一半任命,均為終身職,70歲則停止辦案,為優遇法官或退休,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是政治任命,但並非干預司法,德、法、韓等19國均採此制度,可維持終審法院獨立性,司法院提名時會注意年齡分布,讓每一年都有終審法院法官退休。
法官協會認為,呂太郎的說明,顯然不足以讓人安心,鑑於法律是國家發展的重要基石,司法獨立更是民眾對抗政府專斷的最後手段,法官協會認為這樣的改革方案還是有政治干予司法的許多多疑慮未明,呼籲請司法院再加以說明。
法官協會聲明如下:
籲請司法院針對下列事項詳予釐清,方能解決日後可能衍生的重大爭議。
第一、依據司法院所推動審判組織金字塔化(即第一審必須有充分法官人力資源,第三審則減少法官人數),或訴訟金字塔化(即建構第一審成為堅實的事實審、第二審為事後審或嚴格續審、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之訴訟制度)之改革方向,俱未變動終審法院職掌內容,為何必須改弦易轍、逕將終審法院法官改為政治任命之特任官,並變動遴選方式?兩者關連為何?
第二、現行終審法院法官向來採「提名權」與「同意權」分別行使之架構進行審查,亦即由司法院長提名,再由具有外部委員參與的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行使同意權,此方式有何重大瑕疵?何以未能適度修正而須完全揚棄?甚而改由總統決定終局法院法官人選?
第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係依據立法院通過之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審理普通民刑事及行政案件,依其擔負之功能,與有宣告法律違憲之權之司法院大法官並不相同,則何以除法律所授予之民主正當性外,終審法院法官尚需再經總統遴選?立論依據為何?職司憲法解釋的大法官需要經過政治任命的理由及目的,與終審法院法官需經政治任命的理由有無不同?運作上,政治任命的任期八年的大法官,與政治任命且終身職的最高法院法官運作上難道不會產生緊張關係?又如何解決?又如何解釋社會大眾對於政治干預司法的疑慮?
以上疑問,乃本於愛護司法、保障人民之立場而提出,敬請司法院充分斟酌後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