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陳鐶大法官指出,婚姻是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的一男一女,在法律規範下結合,是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是一種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具有深植人心的社會及文化意涵,婚姻制度是否變更,涉及整個社會及文化價值觀的變動,並非一昧地仿效他國作法,而應由立法程序或由全國透過公民投票決定。
吳陳鐶的不同意見書指出,婚姻自由的核心內容是《民法》一夫一妻制度,現行《民法》規定婚姻以一男一女為限,雖無直接明文規定,但《民法》親屬編的許多規定,均建構在以一男一女結合關係為基礎的概念上,他認為,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社會秩序,並不違憲。
吳陳鐶強調,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的人權,如《世界人權宣言》規定男女才能締結婚姻,《兩公約》也規定男女才能結婚,且全球僅21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15個國家承認同性伴侶,也就是承認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之國家合計不到兩成,吳陳鐶認為,國際社會就承認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尚未形成共識,亞洲各國也無任何國家承認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且國內民眾就是否立法承認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制度並未形成共識。
吳陳環在不同意見書指出,一夫一妻的婚姻,雖有不繁衍後代者,但同性別二人間的結合,基於生理上差異,則絕無繁衍後代的可能,為維繫人倫秩序、健全家庭制度、繁衍後代、提升生育率、養育子女、緩和人口高齡化速度、維繫家庭功能、維持合理人口結構,使社會、國家得以永續發展之重要公共利益,法律不容許同性別的2人結婚,並不會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對於大法官宣告同婚合法,吳陳鐶認為,這阻礙了人民就此議題審議及辯論的機會,且降低不同意見者繼續對話及彼此進一步了解及包容的可能性,讓他感到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