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類似劇情也曾經在美國一再上演,在美國,支持同婚與反對同婚的兩派,這20年來也是不斷拔河角力,最後透過司法程序,由個案上訴到州最高法院、甚至聯邦最高法院,同志運動才終於殺出一條血路。
美國因為是基督教國家,早年甚至一直有所謂雞姦罪,同性性交(有些州連異性肛交也包括在內),最重可被判處20年重刑。而這早年,其實也不是多古老以前,一直到21世紀的200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都還在激烈爭辯2起雞姦罪。
其中一件,是堪薩斯州一名17歲青年因為與另一名15歲少年進行口交,竟被判處17年重刑。
另一起則發生在德州,正是美國同志運動史上著名的「勞倫斯案」,有人向警方通報,說自己看到一個人正瘋瘋癲癲的揮舞槍枝。警方據報後闖入被舉報之人勞倫斯的家中,卻發現勞倫斯正在與另一名男性性交。
原來,所謂揮舞槍枝只是惡意檢舉的幌子。勞倫斯與友人當場被警方逮捕,並被扣上難堪罪名:雞姦罪。
幸而勞倫斯與友人最後只被各自罰款數百美元。但兩人不服,決定冒著隱私曝光、甚至身敗名裂的風險為同性戀爭取權益,兩人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勞倫斯與友人皆為律師。
2003年,聯邦最高法院終於以6比3的表決,推翻德州的雞姦法。不過,聯邦最高法院仍是偏向以保護隱私權的理由,而非反歧視或平等權,來做出這樣的判決。
美國同志運動另一起重大進展,是1999年佛蒙特州最高法院判決3對同性伴侶勝訴。隔年,佛州參、眾議院陸續通過允許同性伴侶登記「民事結合」,享有相當於結婚者的權利,開全美之先例。
但民事結合仍不等同婚姻,算是折衷妥協。而今台灣一部份人士主張的同性伴侶法之類的專法或專章,便是類似概念。這樣的折衷,自然很快又被質疑,3年後的2003年,麻塞諸塞州最高法院便認定,禁止同性婚姻的法令已違反麻州憲法中的平等保護條款,形同製造二等公民。
麻州最高法院甚至很酷地具體訂出半年(180天)期限,要求州議會在半年內落實此次判決。相較下,此次我國大法官給予主管機關2年的時間修法或立法,算是考量到我國立法院的生態與效率,時間給得很充裕了。
但州議會懼於民意的反對聲浪,決定只效法佛蒙特州,給予同性伴侶「民事結合」,不過很快又被最高法院打臉,指民事結合只會使同性伴侶處於低人一等、受歧視的地位,仍是違反麻州憲法。最後,麻州順利成了全美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
類似的拔河陸續在全美各州不斷上演,直到2年前的201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終於做出歷史性判決,以5比4的驚險比例,裁定同性伴侶有權利在全美國的任何地方結婚,亦即,同性婚姻在美國全面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