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合夥後,收入大增,每年獲利5、6百萬元,每人1年可領250萬到300萬元的直銷獎金,等於每月有20多萬元收入,但2年後,雙方出現裂痕。
謊報遺失 重辦存摺
莊小姐說:「警官夫人竟以公司負責人的名義,向銀行謊報存摺及印章遺失,用自己新刻的印章重辦存摺。」莊小姐告訴本刊,後來她去銀行無法領錢,才知道此事。莊小姐認為警官夫人把公司的錢占為己有,於是向桃園地檢署告對方侵占。但因為帳戶內的錢沒被領走,且警官夫人後來又還了莊90多萬元,最後獲得不起訴的處分。
莊小姐說:「她獲不起訴後,變本加厲,不但不把獎金分給我,還向葡眾申請『非本人禁止出貨』,讓我向葡眾下的訂單全部被退,甚至還禁止記帳士讓我看公司的帳。公司登記的地址是我家,且登記費用也全都是我出的,她卻見錢眼開,把我給一腳踢開,實在太惡劣了!」
為了討回公道,莊提起「給付股東利益」的民事訴訟,要求警官夫人還她一半獎金,警官夫人雖然坦承私下到銀行變更印鑑,但是因為莊「未依約繳付信用卡債務、未經同意領取零用金」,她身為公司負責人,為了公司利益才這麼做。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莊告錯對象,應要告「永冠公司」而非警官夫人個人,判莊敗訴。
更改規定 無人告知
莊不服,上訴二審。警官夫人向高等法院答辯:「莊從2015年5月後,就沒再向葡眾買產品,依照我們的合夥契約,莊沒提供勞務,當然不能分配獎金。」莊則反駁強調,沒向葡眾訂貨,是因合夥人阻撓;警官夫人則引用葡眾的直銷商營業守則「直銷權僅授予公司負責人」的規定,說自己沒有問題。
高院最後採信警官夫人的說法,二審再判莊敗訴,莊上訴三審,目前官司仍進行中。莊小姐不滿地說:「當初我跟警官夫人簽合夥契約時,葡眾的規定是『直銷權授予公司負責人及股東』,後來葡眾改了規定,卻沒告知我,讓我損失近1,000萬元,我一定會追究葡眾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