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碧莉強調,莊小姐拿到的「判決書」,只是她的MEMO,她有在上面用鉛筆寫下開庭時準備要問的問題,並非真正的判決。
因為法院的電腦裡都有判決書的「例稿」,例稿上有當事人的姓名,她因為便宜行事,用例稿當成MEMO紙,而莊小姐閱卷當天,她人不在辦公室,書記官沒注意到文件夾在卷宗裡,才會發生這起烏龍。
謝碧莉說:「法院是合議制,不可能由我一個人決定官司輸贏,我當時也沒要判莊小姐敗訴的意思,我能體諒她的心情,但她拿走的是正本,並非她所說的影印本,這麼做是違法的,我只能依法向院長呈報此事,並由法院將莊小姐移送地檢署偵辦。」
謝碧莉坦承,自己這麼做的確有疏失,但絕非像莊小姐想的「未審先判」。謝碧莉說:「莊小姐很可憐,我很同情她,我本來想好好審理此案,沒有想到她誤會了,還向法院聲請要我迴避。雖然我自認不需迴避,但為了避免困擾,我最後也自請迴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