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傑聲明稿全文如下:
本人為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俊傑,就今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內所指對本人發布通緝,本人甚感遺憾,因檢察官所認知之事實尚有誤解,爰聲明如下:
一、本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庭,並非逃亡,實無通緝之必要。
本人日前除親自繕狀,另委請律師向檢察官報告未到庭之詳細及正當之理由,然未經檢察官採信,甚感遺憾。本人將待上海1788國際中心(下稱1788大樓)交易案完成後,適當時機回台說明。
二、本人為單純借款戶,係按照租賃公司規定要求辦理貸款手續,未涉及任何不法行為,廖怡慇小姐更與本案無涉本人及相關所屬公司乃係單純借款方,未與任何第三人有共謀違法之舉,廖怡慇小姐更與本案無涉,檢察官認定本人、廖怡慇小姐與他人共謀犯罪云云,實有誤會。
三、本人相關借款均依租賃公司要求,提供足額之擔保,迄今亦無違約。
本人之相關借款均有足額之擔保,迄今均無違約之情況,且如新聞稿所指最近一筆清償款項係於106年8月11日(本人實際清償時間為106年8月8日),該筆借款金額為美金850萬元,利息則高達美金389萬2661.54元,更顯示出相關借款及本人之債信並無問題,且剩餘借款亦陸續清償中,新聞稿所指,已有誤會。另有人指稱本人錢進大陸、債留台灣云云,更屬無稽杜撰之詞。經本人初估,因租賃關係所支付台灣各家銀行利息總額至少達美金1.37億元以上(即新台幣41億1000萬元),何來錢進大陸、債留台灣之說!?相關不實之指控傳聞,早已造成本人名譽莫大之損害。
四、因1788大樓交易案需由本人親自簽名及處理,本人絕非刻意滯留海外未歸,但交易完成後,將盡速回台向檢察官報告。為免造成更多誤會及揣測,特聲明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