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裁定理由還提到,為讓高院不再糾結是否准予交保的問題,讓法官專注在本案審判的進行,決定不再將本案撤銷發回高院更裁,決定自為裁定駁回鄧的聲請,幾乎前所未見。
鄧文聰從2015年4月2日遭羈押至今,他在一審時就主張患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二審時也以相同理由向高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高院認為他有再次發病猝死可能,裁定讓他交保。
檢方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撤銷,高院仍讓他獲保,但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每日必須到派出所報到2次。檢方不服再次提出抗告,最高法院認為去年底高院駁回鄧的交保聲請,至今他的病情沒有惡化,高院不應作不同認定,加上鄧文聰涉犯重罪,一審遭重判28年併科罰金9億元,已有相當事實認為他有逃亡之虞。
最高法院還指出,鄧文聰財力豐厚,無論是否潛逃出境,在資金充裕下,都可以獲得足夠、優裕的掩護而長期逃亡,尤其,他在中國深耕事業多年,有深厚的政商人脈關係,更有潛逃至大陸的能力,且他刻意隱匿擁有外國護照且曾使用之事實,更加證明他有逃亡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