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3月16日裁定指出,鄧文聰曾擔任幸福人壽副董事長及董事長,資力甚豐,且依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鄧文聰獲2億275萬餘美元的犯罪所得,約新台幣67億餘元,若扣除已追回金額,不法所得仍高達57億餘元,高院原裁定交保金僅3.5億元,與他犯罪所得及併科罰金的數額相差懸殊,加上並無證據顯示鄧文聰病情變嚴重,將交保裁定撤銷,由高院重新做出更為適法的裁定。
高院今(5日)認為,鄧文聰2015年4月2日遭羈押至今期間甚長,而多數證人已經交互詰問調查完畢,加上他患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容易因夜間缺氧造成心血管收縮猝死,2016年8月28日凌晨12時26分時許,鄧文聰曾因呼吸中止症發作,致呼吸困難掙扎,經同舍陳姓收容人以呼吸器對準他口鼻並喚醒,才救回一命。
高院裁定指出,鄧文聰的病情有聯欣診所、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看守所函送監視畫面光碟及同房陳姓收容人自白書,高院另向台北看守所函調被告就診紀錄,並向臺大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函詢鄧文聰有無猝死可能,雖醫院不認為鄧文聰病情已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的情形;但均認他有再次發病可能,且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與心血管疾病發生相關,可能導致猝死。
高院認為,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羈押時日、健康狀況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及全案卷證、目前案件審理進度等,認為裁定讓鄧文聰3.5億元交保,並輔以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定期向派出所報到等措施,足以替代羈押,合乎比例原則,因此再度裁定讓鄧文聰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