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關於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經營權的SOGO條款雖納入「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但三讀修法條文確認不追溯及既往,因此,徐旭東的SOGO經營權將不受到修法影響。
所謂SOGO條款指的是現行法規定,供私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修法後納入「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但因修法並不追溯及既往,SOGO增資案並不適用。
2009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遠東集團入主SOGO過程中,在2002年9月的增資決議股東臨時會和董事會涉及偽造文書,並將徐旭東幕僚判刑定讞。經濟部在2010年2月依照公司法規定,將太流的增資案撤銷,徐旭東的SOGO經營權因此出現變數。徐旭東提起行政訴訟後,最高行政法院又判定恢復增資登記,確定遠東集團是SOGO最大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