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台北地院書記官駱俊勳2015年10月結婚後,常要在下班後儘速返家或到醫院照顧健康狀況不佳的太太,無法經常加班,為了趕結案,未經直屬司法事務官的同意、授權及核章,即陸續擅自盜蓋法院民事執行處公印及司法事務官簽名章,針對台北市大案區的一間設定抵押權6,500萬元的法拍屋,偽製詢價函、第一次拍賣通知、第二次拍賣通知、第三次拍賣通知及減價拍賣通知,且未依法上網揭示上開拍賣公告。
去年11月28日開標當天,駱俊勳為避免房子被別人買走,先將自己冒用他人名義所偽造的3,760萬元標單投入標櫃中,並擅自主持開標,宣布自己所偽造的3,760萬元標單為第一高價,在場的李姓投標人當場質疑拍賣流程,要求他亮出第一高標標單,駱俊勳見大事不妙,讓李姓投標人以3,169萬元得標。
駱俊勳隔天就將530萬元拍賣保證金收據及其盜蓋司法事務官職章製作的2,639萬元拍定房屋尾款繳款通知,交付予李姓投標人,這間房屋的債權人者之第一銀行,即法拍屋代墊款融資2,535萬元,再由李某連同以自己房屋抵押借貸104萬元,於同年12月6日向台北地院繳足尾款。
案發前台北地院已將駱俊勳列管,並發現此案有異,要求駱俊勳不要再處理此案,但去年12月20日下午3時許,駱俊勳卻利用執達員不在座位時,擅自盜用其電腦列印拍定權利移轉證書,騙法院大印室人員說要補發證書,蓋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大印及「院長黃國忠」簽名章後,將偽造權利移轉證書交給李姓拍定人的媽媽,法院立即追回,並將駱俊勳移送法辦。
台北地檢署指出,駱俊勳事前與李男不認識,雙方也沒有金錢往來,查不到駱俊勳有收好處,檢察官認定,本案純是被告駱俊勳自己一個人為遂行非法結案程序所造成的「假拍賣、真拍定」事件,難認定駱俊勳有與其他人共同涉犯詐欺、背信等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