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張妻與張男於1987年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夫妻婚姻生活原本幸福美滿,沒想到林女卻介入她的家庭,以LINE與張男互相傾訴思念、愛戀之情,兩人還曾多次出遊用餐,甚至到汽車旅館偷情,證明兩人有合意性交行為。
張妻說,老公逾越一般朋友交往分際,這段婚外情已讓她的婚姻破裂,她的身心遭受極大痛苦,已讓婚姻走不下去,向丈夫與林女連帶求償100萬元。
張男辯稱,他與林女是在舞蹈班認識,兩人沒有婚外情,雖2020年3月兩人曾到汽車旅館,但只是討論土地委託銷售事宜,兩人並無不法行為;林女也否認張妻婚外情控訴。
法官審認,張男是人夫,竟與其他女子到汽車旅館,若只是單純討論土地託售事宜,應可利用辦公室或一般公眾出入場所,若非兩人關係親密,或有其他目的,怎會多花錢到摩鐵獨處。
法官認定,張男行為已逾越普通異性朋友交往範圍,侵害張妻配偶權;張妻其他舉證因無法證明張、林兩人曾再次出入其他摩鐵,判兩人應賠15萬元給張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