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前年9月1日,林女當天上午和丈夫帶著5歲外甥還有2位幼童,到宜蘭蘇澳的武荖坑溪玩水,在當天下午3點多的時候,林女和丈夫正要收拾東西回家,外甥卻表示想尿尿但公共廁所有些遠,本來要陪同找個草叢讓外甥尿尿,但外甥表示「我能自己去!」後,就讓他自己去沒有陪同。
沒想到,外甥在溪邊尿尿後不慎墜溪滅頂,直到遲遲等到不外甥歸來,林女才趕緊叫丈夫一同尋找,最終在現場上游約200公尺處發現男童倒臥溪畔溺水,已經臉色慘白、渾身癱軟,在現場就已經失去呼吸心跳,送醫急救仍回天乏術,當天下午5時許宣告不治。
一審宜蘭地院認為,林女當時是外甥的現場主要照顧者,因不得讓未滿6歲的兒童獨處,觸犯過失致死罪,而小孩的媽媽也表示「絕對不會原諒她」,希望身為阿姨的林女能親口承認錯誤。
宜院考量到林女已經和外甥家人合解賠償,判刑7月並給予緩刑2年,免入獄。高院審理後認為,過失致死罪判刑7月且可緩刑,並未過重,也沒有濫權裁量,原審判決無誤,評議後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