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講師前年間因為工作需求,透過工作認識女助理,2019年1 月間,講師與女助理到台北出差、上課,竟在民宿房間內,因一時衝動想要與女助理發生關係,無視女助理的反抗、拒絕,從一開始的要求,到後來強行與她發生關係。同年7月,在女助理到講師家中討論工作時,在酒後對助理身上丟東西,造成她身體上的多處傷害,並壓制不能動彈的她,再次與她再此發生性關係。
事後,講師寫下道歉信,稱「關於這兩次的行為,因一時衝動,我沒有顧慮到當事人的感受,對她造成了傷害,深感道歉」「請原諒他打破協議,只要說不就會停下來」「不想推託藉口喝酒誤事,做錯了就是做錯了」。不過他卻在審訊中辯稱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雖然他不知道要道歉什麼,但道歉需要理由嗎?他就主動道歉。還否認性侵助理,以「沒有印象」「沒有意識」,或沉默帶過。
橋頭地院認為,兩人為工作夥伴,交情甚篤,女助理一開始仍選擇隱忍或說服原諒,後因其他因素介入或關係生變,使2人友誼發生破綻,選擇沉默、原諒基礎不再情形,才道出遭性侵之過往,難因女助理案發後仍與講師保持如初的互動關係或遲延揭露,即認女助理指訴不實,或認定講師所為並未違反女方意願。參採各項事證結果,已足認定講師確有以強暴及違反女助理意願強制性交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