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楊男因當年經常進出女性友人阿莉住處,才會認識阿莉當時仍就讀國一的女兒阿花(案發時13歲、現年19歲)。2014年12月間,楊男酒後趁著與阿花在客廳看電視之際,伺機對阿花上下其手性侵得逞;隔年3月中旬,楊男又要求阿花替他買早餐,在她送餐到住處時,又與楊男在住處發生性關係。
2015年某日,阿花表哥發現楊抱著她進到房間,兩人相處10多分鐘才出來,事後偷看阿花手機,發現兩人LINE對話內容十分親密,表哥追問下,阿花才說出遭楊男性侵經過。
少女母親阿莉得知後十分生氣,痛罵楊男「連自己的阿妹仔也做這種事」,楊男辯稱「對不起,我喝醉了,要多少錢你說」,未否認與阿花發生性行為,還辯稱「你女兒又不是第一次」,咬出另名詹姓男子也曾性侵過阿花。
法院開庭審理時,楊男矢口否認性侵一事,坦承知道阿花就讀國中,只有跟她用LINE聊天,沒有發生過性行為,不知阿花為何要這樣指控他。
但法官調閱兩人LINE對話紀錄,除發現兩人互表關心、詢問行蹤、相互抱怨抒發心情外,阿花還會要求楊男前去陪伴,對話確與一般長輩、未成年晚輩不同,顯見雙方關係匪淺。
法官另調閱當年阿花在校心理諮商資料,發現她曾出現逃避相關事件、逃避描述,與對某些事件過度警覺、過度反應等情形,認為阿花指述可採。由於楊男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與反省態度,考量楊男曾因懲治盜匪條例、殺人案件遭判刑,並在假釋出獄期間再犯此案,所犯2罪各判3年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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