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審理時,阮女告訴法官,2007年她與老公結婚時,楊女是他們店的員工,沒有理由不知道老闆已婚,但卻於2015年與其丈夫羅男通姦,多次跑到摩鐵開房間做愛,兩人甚至於2016年產下一名女嬰,讓她婚姻岌岌可危,精神遭受極大痛苦,因此求償300萬。
此外,阮女提供照片給法官,畫面內容係楊女挽著羅男,兩人從婦產科走出來、羅男手中還抱著女嬰;而法官也查出楊女事後又2度懷孕,都是羅男在人工流產手術說明、同意說的見證人欄簽名,足證明他自己承認是胎兒的生父。
而楊女在檢察官複訊時,坦承與老闆發生性關係,但她辯稱,一開始不曉得羅男有家室,一直到產下女嬰後,羅男才告知已經娶妻。而且,她告訴法官,本想分手,不欲破壞他人家庭,但因為羅男是她的老闆,怕分手後會失去工作,所以「不得已繼續與羅男交往」,至於300萬元撫慰金,她也聲稱無力負擔;而羅男則從未出庭說明,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
判決書指出,當配偶與他人過從甚密,逾越朋友分際時,通常會擔心婚姻不保,感覺情感遭受背叛,對自我價值產生懷疑,精神承受極大壓力,更何況,阮女隻身嫁來台灣,丈夫是她唯一的依靠,因此認定她主張精神受損有理由,此外,法官也不採信楊女「不知道羅男已婚」的證詞;因此,在審酌雙方學歷、收入、財產及侵害程度等,認法官為阮求償300萬元過高,判處羅、楊應賠償阮3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