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楊雲驊,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什麼是種族滅絕(Genocide)?這一詞是是由猶太裔波蘭律師拉斐爾‧藍金(Raphael Lemkin)於1943年所創,係將希臘語genos(種族)與拉丁字cide(殺戮)相結合。他目睹了大屠殺的恐怖,大部分的家庭成員都被殺害,藍金博士遂發起了一場運動,要求根據《國際法》將種族滅絕視為犯罪。因為他的努力,讓聯合國於1948年12月通過「聯合國滅絕種族罪公約」,並於1951年1月生效。種族滅絕是一種與所有其他「危害人類罪」不同的罪行,意味著打算徹底消滅特定的群體。因此,種族滅絕是危害人類罪中最嚴重的罪行。
按照第二條。公約內所稱滅絕種族係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殺害該團體的成員;二、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三、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四、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五、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等。所以,不是只有直接大規模殺害才構成,慢性的流放、失蹤,或禁止生育以及將下一代強制脫離,忘卻其本來的種族或文化等,都構成嚴重的種族滅絕罪行。我國早在1953年為了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就制定了《殘害人群治罪條例》,處罰的種類與聯合國公約大致相同。
在20世紀,一般認為構成種族滅絕的有1915年至1920年間土耳其人對亞美尼亞人的大規模屠殺或流放,但土耳其人否認這一指控。接著是二戰期間納粹德國進行的大屠殺,約有600多萬猶太人被殺。另外,發生在非洲的盧安達,估計有80萬圖西人和胡圖人在1994年的種族滅絕中喪生。有人認為數年前緬甸政府對羅興亞人進行種族滅絕,因為在羅興亞人的村莊進行「廣泛和系統的清除行動」。中國對維吾爾人實施了如強制絕育、強迫勞動、大規模拘留與思想改造等,也有人認為屬於種族滅絕。
到底事實如何,有待進一步的證據顯現。但即便證明俄羅斯軍隊故意殺害烏克蘭平民,可能不足以證明種族滅絕,還需要證明這些殺害是故意消滅烏克蘭人民的全部或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