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企業的營業秘密遭不法侵害之案件時有所聞,例如對手收買企業員工或滲入間諜以竊取、洩漏重要營業秘密,或在台設立人頭公司專門挖角技術人員或蒐集核心關鍵技術等,這些有計畫、有組織的行為不僅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害,亦嚴重妨害我國產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優勢,甚至造成國家安全疑慮。對於這些行為,雖然有《刑法》上之洩漏工商秘密、背信等罪,以及《營業秘密法》內有「一般侵害營業秘密罪」(第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一般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營業秘密)」等,但仍是以保護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為主,且可能刑罰過輕、保護範圍過小,甚至有些只是告訴乃論之罪,無法充分回應所涉及之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世界競爭力降低,甚至是國家安全可能受到危害等。
我國現有《國家安全法》,雖然其立法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但其保護範圍卻僅有禁止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發起、資助、主持…或發展組織」「刺探、收集、洩漏、交付或傳遞公務機密」,對於同樣可能引發國安疑慮與國家經濟利益損害的「經濟間諜罪」「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等,卻沒有考慮在內,顯有疏漏。近聞行政院通過法務部修正《國家安全法》,將這些行為納入危及國家安全層級予以處罰,對保護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應有一定之必要與助益。
但單有刑罰是不夠的,應賦予執法單位更多的蒐證利器。面對可能是跨境、多層掩護的新型犯罪手法,如專業人員之培訓、科技偵查手段之法制化等,誠屬必要。企業本身也要注意員工品行與法令宣導,強化資訊安全設備與更新,對於重要關鍵技術,公司董事會下設直屬委員會直接監督公司法令遵循,委請專業人士在合法的範圍內進行偵蒐、監控措施,方可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遭到侵害。
作者:楊雲驊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