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資源有限的現狀下,留給有更大存活機率和預期壽命的患者,以期發揮資源最大效能,讓更多人獲益,聽起來似乎頗有道理!否則大量病床被存活率低或需要更多醫療資源的患者占滿,治癒機會高的患者反而難以獲得救命資源,將造成更多原可避免的死亡。如果這個想法正確,最後可能的判斷標準就是年紀和身心障礙程度了。
相較一般人,年紀大的老者或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的使用醫療資源,就是一種歧視,聽起來有些無奈,很現實可能就是如此。難道他們就是註定在疫情肆虐被犧牲的一群?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明文要求:「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締約國應確認身心障礙者於生活各方面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權利能力。」「身心障礙者有權享有可達到之最高健康標準,不因身心障礙而受到歧視。」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近日做出相關判決。多名身障者對立法者的不作為提出了憲法訴訟,因為立法者沒有對醫院分診情況制訂具體規定。他們擔心由於身障或其他疾病而受到更糟的待遇,甚至被排除在挽救生命的治療之外,這將侵犯了他們的人格性尊嚴、生命權和健康權。法院根據憲法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要求在分配與疫情治療資源相關措施時,立法者必須確保充分有效防止任何不利、歧視的情況。立法者必須遵守此項義務,立即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當涉及到具體的規劃時,立法者有裁量空間。
我國過去在政府及全民共同努力下,疫情控制可稱得當,但在去年5月爆發的一波疫情中,同樣也遭遇醫療設備不足以及人力缺乏的困境,現今國際疫情又日益升高,如何不讓老年人以及身心障礙者使用醫療資源時受到歧視,甚至直接成為犧牲品,第一線的醫護不要每次都面臨生死抉擇等難題,政府主管機關宜未雨綢繆,及早因應。
楊雲驊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新時代法律學社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