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大法官曾在第528號解釋認為強制工作制度合憲,但20年後,也就是2021年12月10日的第812號解釋,卻宣告這3部法律關於強制工作的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且與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不符而失其效力。照釋字的意思,要學習一技之長,訓練謀生技能,在受刑人服刑期間即可以實施,不需在刑期之外,另定3年的強制工作期間。此外,強制工作期滿後,還要繼續服刑,即使強制工作期間習得一技之長,在服刑期滿後重回社會,習得的技能是否仍能在社會維生,也大有疑問。
職業訓練、培養一技之長,是否有助於矯正受處分人之犯罪習慣、遊蕩或懶惰習性,並預防其日後再犯,是主管機關要慎重考慮的問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在監獄服刑期間,就要有充足之師資、設備等,可以提供受刑人「培養勤勞習慣、正確工作觀念,習得一技之長」,以於日後重返社會時能自立更生。如果都是比較低階、勞力密集、進入門檻不高的訓練,對將來回歸社會,進而找到足以生活的正當工作真有幫助嗎?或是出獄後,透過《更生保護法》內「技藝訓練」「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更能讓犯罪者可以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並且預防其再犯。其他國家,例如瑞士《刑法》內有應賦予犯罪者獨立生活和不受刑罰的技能,尤其要促進他的職業教育和培訓等規定;德國也有要求受刑人需接受職業訓練的制度,可供參考。
總之,強制工作規定遭宣告違憲後,相關法律及措施即不能再予實施。讓受刑人習得一技之長,將來能自立更生,應該還是政府不可輕忽的施政目標。如何對於出獄人復歸社會提供保護與協助?現有更生保護法律以及實施成果的檢討改善,正是對政府部門的考驗。
作者 楊雲驊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新時代法律學社 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