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每年有約8,000件跟騷案件,若將私下隱忍未報警的案件也納入,實際跟蹤騷擾數目可能要以倍數計算。在過去,若不能證明已達性騷擾之程度,這些騷擾行為可能只有部分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3,000元罰鍰」,也有少數行為可能構成恐嚇及強制罪,或是被害人提出民事求償等,不僅效果及保護範圍有限,而且可能曠日廢時或舉證困難。
今年11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是台灣首部跟騷法案,裡面明訂八大跟騷樣態,主要是以人員、車輛、網路等方式,持續或反覆違反特定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進行監視跟蹤、盯梢尾隨接近、威脅辱罵(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通訊或網路騷擾(如暗夜無聲電話、日夜奪命連環call)、不當追求(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寄送文字影像或其他物品、妨害名譽(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冒用個資訂購貨物等8類行為,使受害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八大跟騷行為樣態限縮於「與性或性別有關」,故因政治立場不同而對某政治名嘴跟蹤、騷擾;或是金錢債務糾紛,例如債主不斷追蹤債務人行蹤要求還錢;或是狗仔不斷跟蹤拍攝某知名人物或影歌星等,可能就不在本法之範圍。另要注意的是,對特定人跟蹤騷擾需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才構成,此時,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措施。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情節嚴重的,例如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罪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關雎鳩,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但如果抱著烈女怕纏男,鍥而不捨,終於能打動芳心的心態,就要小心這些行為是否違反對方意願,甚至使人感到害怕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成為違法的跟蹤騷擾。
作者 楊雲驊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新時代法律學社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