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楊雲驊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新時代法律學社 理事長
我國迄今並無強制全民都必須接種COVID-19疫苗的規定,但若干行業的從業人員,例如醫護人員,早已要求接種疫苗,多項場所工作人員,如學校、補習班、KTV、長照據點等的從業人員,亦強制要求接種滿二劑疫苗才可上工。民眾前往八大休閒娛樂場所,也需出示二劑完整疫苗接種紀錄。但除了這些特定暴露風險之工作人員,或人潮大量聚集的場所外,是否可以擴及到全民(少數例外)均有接種義務?
強制人民接種疫苗,至少可能侵犯「身體完整與自主」和「一般行動自由」(例如不接種者禁止或限制進入公共空間或參與公共活動)的基本權利,法治國家遂進一步要求審查這種侵犯之目的是否正當?採取的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在正當性的審查上,一般認為接種疫苗可以預防感染、減少重症死亡,得以保護自己並降低傳染給他人的機會,也能間接維護醫療量能,所以其正當性似乎不難取得。但即便正當性沒有疑義,也不表示所採取的手段全都合法。接下來,還要檢視「接種疫苗義務」是否與目標實現屬「合適」「必要」,是否合於比例?
接種疫苗是否為預防感染「合適」「必要」的手段?引起相當大的討論。首先,接種疫苗無法排除副作用(嚴重者可能死亡),疫苗能發揮的效用究竟有多大,也頗有疑問。以COVID-19為例,隨著新的病毒株出現,突破性感染頻頻發生,究竟疫苗可否避免感染?接種者的傳染強度是否一定低於未接種者?在科學論據上也一直沒有確切的肯定答案。另外,以Omicron為例,儘管許多國家感染人數激增,但重症監護病房的入院人數急劇下降,這也適用於未接種疫苗的人。因此,強制接種疫苗的必要性恐怕沒那麼絕對。
基於尊重個人對於醫療及身體的自主決定,人民應對是否接受疫苗注射有最後的決定權。強制人民有接種義務屬侵害基本權利的行為,恐怕難以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如果認為越多人接種疫苗還是利大於弊,宜採用鼓勵的方式,或允許替代措施(例如PCR陰性證明)等溫和手段,不宜硬性規定全民皆有接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