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0 07:58 臺北時間

【鏡法】強化企業貪腐之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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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友達光電數名主管利用職務收取回扣或賺取差價,導致公司7年來至少損失24億元。
友達光電數名主管利用職務收取回扣或賺取差價,導致公司7年來至少損失24億元。
在台灣,私營企業採購弊案及收受回扣等新聞,層出不窮!近日又有「高管變內鬼貪24億元,直逼1年獲利」出現,數名主管利用職務收取回扣或賺取差價,導致公司7年來至少損失24億元,逼近公司年度稅後淨利。觀察歷年案件,規模大者,以高層為首一堆人收受回扣後分錢,搞得像專案分紅;規模較小者,公司考慮低調處理,掩蓋了事。至於是否引發企業經營危機,甚至影響投資大眾權益等,根本不是關注焦點。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21條「私部門之賄賂」中,將「商業活動過程中…行求、期約或交付其本人或他人不正當利益」定為犯罪,以強化私部門之行為規範。
為強化企業誠信,執行2018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證交所於2019年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宜參酌國內外經驗訂定防範方案,要防止如「行賄及收賄」及「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以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
以國外為例,美國1988年修訂《海外反貪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英國2011年實施《反賄賂法》(The Bribery Act),均以法律明訂刑事制裁來防制商業賄賂。根據統計,2018年度共計16家公司繳納違反美國反貪法之罰金,金額高達近30億美元。2015年德國針對《刑法》第299條「商業賄賂罪」修法,新法處罰更多商業賄賂之行為,擴大打擊貪腐行為之力度!
反觀我國,迄今僅在少數法律,如《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內,針對特定之「收受佣金」或「收受賄賂」等處罰,按現行法律,若有收回扣行為,常只能以侵占、背信等罪偵辦,且這些罪須以企業實際損失為前提,實務上常發生對企業損失的舉證困難,因此不足以處罰商業往來中之賄賂與舞弊行為。昔有立委提出《企業賄賂防制法》草案,未來收賄無須舉證企業是否因此受害,對收賄者除追回不法所得外,並可處徒刑及高額罰金,可惜最終未能通過。
立法處罰畢竟是在事件發生之後,防患於未然更是重點!例如,強化公司董事會對此之重視,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稽核,不讓單一人員完成採購作業、至少2位員工參與議比價;在企業和廠商的合約中,直接載明廠商有不得給企業員工回扣之義務,如有違反,除列為拒絕往來戶外,另有鉅額違約金。以及,討論已久的內部人員之揭弊者保護,甚至擴大保護範圍;除了提出舉發的揭弊者外,更應擴大保護對象至「準揭弊者」,包含配合調查、擔任證人及拒絕參與弊案實施之人,均可享有工作權相關保護措施等。
相關的立法建議以及公司強化內部管理的方案已經很多了,防弊是否真能落實,端視政府與民間的決心。

作者 楊雲驊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新時代法律學社理事長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1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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