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台灣,自2020年初以來,新冠疫情在全世界不斷的擴散、變種,速度之快常令各國政府措手不及。丹麥政府於2021年9月宣布,新冠肺炎不再是「一種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的疾病」,並取消國內所有防疫限制,成為歐盟首個完全回歸日常生活的國家,但2個月後,丹麥第三波疫情升溫,確診人數遽增,政府宣布將重新推行數位健康通行證,要求民眾進入酒吧及餐廳需出示已接種疫苗或病毒檢測呈陰性的證明。其他如德國、法國等,也不斷更新防疫規定,例如更強力的接種疫苗義務、各項限制(出入公共或工作場所、聚會)及處罰等!對此,僵化的法律或緩慢的議事程序難以因應,必須給政府相當的彈性與立即反應的空間。
但防疫的重點不只是採取各項措施降低確診數或要清零,同時還要顧及人權(接種義務、出入限制、疫調足跡與私生活)、經濟發展及社會秩序穩定,先進國家對此要有完整的法制與修正,不能只是用一些如「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等條文即可帶過。我國自2年前,也就是2020年1月實施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其中第七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的規定,雖是當初在爆發新冠肺炎緊急情況時,各國對此種傳染病的嚴重程度、傳染範圍以及疫苗有效性均認識嚴重不足的情況下不得不的必要授權,但此種形同空白授權行政機關採取一切措施,讓政府權力幾乎無限擴大的立法正當性,也一直受到相當大的質疑。且當初此特別條例只是為暫時應變而立,如今已經實施2年,且又將於今年6月30日施行期間屆滿,立法院是否同意延長,還是回歸基本的《傳染病防治法》即可?如果同意延長,哪些條文需要保留或修正?中央與地方對於防疫的權限劃分是否妥當?都應該通盤檢討。
2年過去,疫情起起伏伏,甚至可能要長期與病毒共存,當初緊急、擴權、特別性的法律,也到了該回歸常軌的時候。
作者 楊雲驊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 新時代法律學社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