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有人動輒向法院對上百位被告提起訴訟,均未繳納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經駁回後即聲請法官迴避,裁定駁回後,再提起抗告、再抗告,並再次聲請訴訟救助、法官迴避,待裁定確定後又聲請再審、訴訟救助及法官迴避等,抗爭到底、不斷循環,造成一個事件最終衍生出數十件民事事件之離譜情況。這些案件最終雖都被駁回,然而每一案件均需動用人力、物力(收案、分案、計算裁判費並裁定補繳、寄送裁判書等),讓有限之司法資源徒然耗損。也有財團家族內訌,雙方各請律師纏訟不休,1年起訴上百件案子,搞到法官光看當事人姓名即大略知道訴訟內容,除了律師賺飽飽,法院聞訟即怕,困擾不已。《民事訴訟法》近年新定「濫訴條款」,規定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或依其所述的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之。違者將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下罰鍰;且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律師費等,由濫訴原告負擔。
刑事案件也不遑多讓。由於刑事案件不收費,很多人認為不用白不用,以刑逼民亂象叢生,利用司法來討債,逼出債務人恐嚇的案例所在多有。近日又有發生「著作權蟑螂」事件,有人與各大片商簽約,承攬取締網路盜版業務,卻當起盜版源頭,將正版電影檔案上傳供網友下載,再擷取網友的IP進行檢舉、提告近千件,「左手製造案件,右手逼迫和解」,司法成為幫凶。其他也有部分當鋪或地下錢莊,放高利貸後催討不成即提告刑事詐欺,民事糾紛當刑事案件來辦,這種利用司法資源牟取私利,甚至是不當私利,在實務上所在多有。從偵查到審判,許多的司法資源都虛耗在這種無謂的案件。
世界先進國家裡,像台灣這樣濫訴充斥,以為司法可以(甚至是必須)解決所有問題的國家,極為罕見。無端耗損有限司法資源,同時排擠了真正需要透過法院解決紛爭之案件,也讓司法人員成為「血汗司法」下的受害者。解決之道,不是一昧擴編司法人力與預算來處理排山倒海的濫訴,而是該從源頭消除濫訴現象,對濫訴者應該收費、給予有效之制裁,對濫訴受害者應予賠償等,讓司法資源得以合理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