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將受到本法的規制?除了傳統意義上的「跟蹤」,例如進行監視跟蹤、盯梢尾隨接近之外,「躲在暗處」的騷擾行為,例如利用現代發達的通訊網路進行定時或不斷的匿名問候、寄送文字影像或其他物品(如不甘分手寄親密照片)、妨害名譽、冒用個資訂購貨物(如代訂珍奶50杯),甚至如購買廣告等高調示愛舉動等8類行為,只要使特定受害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不論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都算入跟蹤騷擾行為。要注意的是,構成跟騷行為需與性或性別有關,如只是因金錢糾紛的長期討債,徵信業者或因政治立場的跟蹤騷擾等,可能有其他法律的制裁(如《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等),但不在本法的適用之列。瘋狂粉絲的追星行為,可能也會構成本法的跟蹤騷擾。
由於本法採「犯罪調查與即時保護併行」,構成跟騷行為除按照刑事訴訟程序,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者,加重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外,警察機關受理跟騷案件,應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以書面告誡行為人。遭書面告誡2年內行為人若再犯時,被害人、警察、檢察官得進一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加強效果,例如禁止再為跟騷行為、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禁止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或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等。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有效期間屆滿前,得向法院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2年。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本法實施後,有些人認為浪漫的「苦追終獲得芳心」、死纏爛打式的糾纏,可能都在違法邊緣;隱身在網路後的惡作劇騷擾,也會因警方的科技設備現出原形,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