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9 07:58 臺北時間

【鏡法】跟蹤騷擾防治法終於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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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經各方努力,《跟蹤騷擾防治法》於6月1日實施上路。(翻攝吳思瑤臉書)
經各方努力,《跟蹤騷擾防治法》於6月1日實施上路。(翻攝吳思瑤臉書)
據統計,台灣每年都有不少跟騷案件,更曾衍生如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命案、屏東通訊行女職員遭殺害等悲劇,如果能讓公權力在早期介入,也許可以避免憾事發生。多數案件未必發生嚴重如死亡之結果,但實例顯示,許多被害人因長期被跟蹤騷擾,出門前必須變裝、戴墨鏡以隱匿自己;被迫得搬家、離職、換工作以躲避騷擾、威脅;甚至要離開自己的社群網路,社會關係遭到破壞,嚴重者因此患上恐慌症、憂鬱症等。在經過各方努力與關心後,《跟蹤騷擾防治法》已於今年6月1日施行,此一新法確立了「跟騷類型明確化」「行為犯罪化」「聚焦性別暴力案類」及「犯罪調查與即時保護併行」等立法原則,希望打造令國人更放心的生活環境。
哪些行為將受到本法的規制?除了傳統意義上的「跟蹤」,例如進行監視跟蹤、盯梢尾隨接近之外,「躲在暗處」的騷擾行為,例如利用現代發達的通訊網路進行定時或不斷的匿名問候、寄送文字影像或其他物品(如不甘分手寄親密照片)、妨害名譽、冒用個資訂購貨物(如代訂珍奶50杯),甚至如購買廣告等高調示愛舉動等8類行為,只要使特定受害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不論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都算入跟蹤騷擾行為。要注意的是,構成跟騷行為需與性或性別有關,如只是因金錢糾紛的長期討債,徵信業者或因政治立場的跟蹤騷擾等,可能有其他法律的制裁(如《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等),但不在本法的適用之列。瘋狂粉絲的追星行為,可能也會構成本法的跟蹤騷擾。
由於本法採「犯罪調查與即時保護併行」,構成跟騷行為除按照刑事訴訟程序,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者,加重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外,警察機關受理跟騷案件,應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以書面告誡行為人。遭書面告誡2年內行為人若再犯時,被害人、警察、檢察官得進一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加強效果,例如禁止再為跟騷行為、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禁止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或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等。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有效期間屆滿前,得向法院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2年。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本法實施後,有些人認為浪漫的「苦追終獲得芳心」、死纏爛打式的糾纏,可能都在違法邊緣;隱身在網路後的惡作劇騷擾,也會因警方的科技設備現出原形,不可不慎。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2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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