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釋字第576號》認為,對於人身保險契約(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因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完整性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這跟一般社會上喜稱某人身價多少截然不同),所以人身保險不是要填補被保險人的財產上損害,也不發生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例如房子值1千萬元,卻投保了3千萬元),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過去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166號判例,認為《保險法》第36條、第37條有關複保險之規定亦適用於人身保險契約,因此違憲。
該號釋字清楚說明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的基礎。契約自由內容包含「訂約與否自由」,契約須當事人間的要約與承諾一致方可成立,保險契約亦適用於契約自由。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民眾)提出要約,甚至已經繳了錢,還是必須得到保險人(保險公司)承諾後,契約才成立。《保險法》第44條第一項也規定:「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申請後簽訂」,也就是保險公司要進行核保綜合評估,決定是否承保。在契約自由原則下,民眾可以針對防疫保單多買幾家公司的產品,但保險公司沒有一定要承諾的義務。
然而,若保險公司已經核保,表示保險公司接受了被保險人的風險,保險契約即成立。將來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例如確診或隔離),保險公司應依契約內容給付理賠,不能以複保險為由,退回保戶的投保,或是免除、減少理賠責任。若保險公司尚未核保,則契約尚未成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理應可以拒保。
疫情爆發後,民眾搶買保單,保險公司核保大塞車,以致發生很多早已送件,保險公司卻到現在都還沒有發單的案例。在這段核保審查期間,因為疫情變化以及政策改變等,保險公司也面臨巨大的挑戰。如基於風險控管等機制或避免道德風險加高等理由,宣布「重複投保者一律拒保」、已繳費者退費等,在法律上原則是可以的。但如讓社會大眾有「說話不算話」「毫無信用」的負面觀感與印象,或是違反「公平待客原則」遭到批評,也是保險公司自己要承擔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