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偵辦全案,訊問黃女13次,黃女都矢口否認縱火,但根據周邊監視器畫面,案發凌晨2點16分黃格格離開起火隔間,至劉姓計程車司機發現白煙竄出時,都無人靠近該間隔間,且與黃飲酒的證人說法,案發前黃確實有點沉香驅蚊。
且黃與郭爭吵時,郭曾說燒一燒也沒關係,因為房子不是他的,又黃女在案發前傳訊給郭,稱「你想看的事情,我一定做給你看」、「這一次一定不會騙你」,檢察官認定黃女講的就是放火燒屋。
法官審酌檢方證據,認為黃格格是最後一人離開隔間,且在火警發生前,隔間都無人靠近,認定火警是由她引起,因大樓防火門未發揮作用,才造成災情慘重,觸犯放火罪。
至於殺人罪部分,法官則認為起火點距離住戶至少20公尺以上距離,黃縱火是因與郭姓男友發生爭執,才蓄意破壞郭男借住的隔間沙發,認為她無加害住戶的殺人故意,不成立殺人罪,因此僅依放火罪,處該罪最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黃格格羈押高雄女監未到庭聆聽,但一名黃姓死者家屬聽到僅判無期徒刑,一度在庭外崩潰「46條人命判無期徒刑?沒辦法接受判決結果,應該用殺人罪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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