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該案發生於今年4月16日下午,李男前往桃園龜山區一間超市購物,恰好碰上女店員在推銷特價生鮮魚片,他因價格優惠而拿取商品準備排隊結帳。
李男認為,陳姓女收銀員當時都跟其他客人開口道謝,唯獨對他擺臭臉,「連一個謝字都不說」,明顯是大小眼,差別待遇讓他感到人格受辱、身心受創,需要吃藥控制。
李男聲稱,事後向超市申訴卻得不到回應,才會決定鬧到法院向陳女提告求償,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告,還向陳女要求精神賠償2萬5,000元。
桃園簡易庭審理後,認為「以笑容待客、向顧客道謝」非服務人員法律上的義務,僅商業禮儀的範疇,即使男子所言屬實,店員也無犯法,況且依通常人的社會經驗,縱使遭受服務人員不友善對待也僅稍有不悅,不至於發生人格法益的重大侵害,因此駁回男子之訴。最後判李男敗訴,需負擔訴訟費1千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