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2021年11月17日晚間,經營餐廳的陳男前往大安運動中心泳池游泳,在淋浴區預見身高166公分的被害男子,一時起了色心,擅闖其淋浴間,強行撫摸對方胸部、腹部和生殖器,被害男明確表達反抗之意,仍不敵陳男176公分的體型優勢,遭壓制後被含住生殖器,由於下體在對方口中,受害者怕受傷不敢大力反抗,遭侵犯得逞,陳男隨後射精在被害男的腹部自行離去。
陳男到案後坦承在淋浴間口交,但否認強制性交,辯稱兩人之間有互相觸摸上半身,後來注意到被害人有勃起反應才幫對方口交,更稱被害人沒有表示拒絕。
被害人則表示,當天是與男性朋友一起去游泳,結束後朋友在他對面的淋浴間,他淋浴到一半時遭到陳男闖入,對方邊拉上門廉邊說「你很可愛,身材練得很好」,表示想要親熱,被害人明確拒絕「不行,我朋友在旁邊,他會知道」,陳則回「沒關係,很快就好了」隨之對被害人性侵。被害人也舉證,案發前2天才因龜頭處有不明傷口就醫,一碰就會痛,那段時間根本不可能有性慾,強調雙方絕非你情我願。
合議庭認為,若雙方是你情我願,那被害人當時理應在陳男射精後,要求對方繼續口交直至自己射精為止,且診所也證實被害人確實因為生殖器發炎而求診,因為疼痛而無性欲是可信的,且要害被含在口中才導致被害人不敢用力反抗,亦屬合理,故認定陳男犯行明確,台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陳男3年5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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